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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
关于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县政府办公室: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国土资源局查胜局长受县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规范宅基地用地秩序,宅基地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得到维护,保证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但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如未批先建、侵占基本农田等违法现象较为普遍,控制性详规普遍缺失、农民建房无规无序,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巡查流于形式、违法建筑停不下拆不了,农房建设用地指标落实难等。会议对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会议应到28人,实到25人,该项报告得“满意”17票,“基本满意”7票,“不满意”1票,测评结果为“满意”等次。

会议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审议意见,现交予研究处理。

一、注重规划引领,科学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科学求是地做好即将启动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并结合调查成果,修订完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划定乡村居民点管控边界。乡镇政府要统筹农村生活、生产、生态用地和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特别是自然村庄控制性详规,明确宅基地具体位置,并经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村庄规划要注重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相衔接,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在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二、强化宣传引导,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县政府及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土地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强《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的宣传贯彻。县政府要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根据实际制定“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乡镇政府要深入宣传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三、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县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县域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社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农民宅基地管理的各项工作。县政府要整合涉农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用于村庄规划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要安排资金用于复垦农村建设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到户为要求,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掌握宅基地实时使用状况,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要整合乡镇现有的城建、规划、国土等人力资源,探索建立集规划、建设、管理“三位一体”综合管理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有力遏制违建现象的发生。

四、探索制度创新,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县政府应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规定,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等方式,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请于二个月内就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向12月份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怀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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