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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2022年第90号关于解决抱养小孩户籍登记的建议

 建议信息:

领衔人 周木生等 15 名代表 所在代表团 石牌镇
工作单位及职务 石牌镇南保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手机号码 13955640888
通讯地址   邮编  
提交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属性 建议
附议人 王娟钱小羊陈春红产校军汪结南陶林林董运中王一佳余松林李峰刘淼龙柳伟侠陈荣花韩久芳
标题 关于解决抱养小孩户籍登记的建议
内容

案由:解决抱养小孩户籍登记难的问题

案据:石牌镇南保村、万明村、庆洲村等三个村有多起婚后不育抱养小孩的情况,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确认为非拐卖儿童。虽与公安派出所户籍部门、民政部门多次对接,仍不能办理入户登记手续,致使多名儿童不仅到龄不能入学,还不能办理医疗保险。

建议:需求怀宁县公安局、民政局针对该情况梳理政策依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可对抱养多年的儿童进行非亲属登记入户,以解决此类儿童户籍登记难、上学难、看病难等一连串问题。

 

承办回复:

签发人 查文斌 答复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办理结果 B=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 答复文号 怀公函〔2022〕12号
内容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0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周木生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抱养小孩户籍登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石牌镇南保村、万明村、庆洲村等三个村有多起婚后不育抱养小孩的情况,公安机关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有2名抱养或捡拾的小孩未解决户口,即:南保村1名,万明村1名。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及《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安庆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2版试行)》规定相关内容,对符合收养条件的督促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督促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形后,凭抚养登记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抚养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同时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公安工作。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怀宁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556-5104953

怀宁县公安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2.《安庆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2版 试行)》

第三十三条 〔出生登记原则〕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户政窗口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三级审批〕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按照“户籍补录”办理。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对于申报捡拾弃婴或打拐解救儿童等收养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务必主动和报案地派出所先行沟通,在确认已经履行采集拟落户儿童血样并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比对、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等必要程序,认定该儿童确实为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方可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十一条第五款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后,凭抚养登记申报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抚养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代表评价:

办理工作的总体表现 答复件的文本格式 办理沟通情况 办理答复时间 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评价日期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满意 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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