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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联系制度

 怀宁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联系制度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与县人民政府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县人民政府领导的联系

(一)主任、县长联席会议

1.会议的召开方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县政府县长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初举行。如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县政府县长商定。

2.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会议活动计划安排等。

3.会议的主持和参加人员: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政府县长共同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4.会务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

(二)工作联系

1.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县长或根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委托相关副县长列席会议。

2.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到会介绍有关方面工作情况。

3.县政府举行的全体会议以及全县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

(一)对口部门联系会议

1.会议的召开方式: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的联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安排在年初举行。如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与县政府分管领导商定。

2.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相互征求对当年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建议。

3.会议的组织和参加人员:联系会议一般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口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等。

4.会务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

(二)工作联系

  1.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查研究和询问等建议,应充分征求对口联系部门的意见。

  2.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对口联系部门之间应经常沟通联系,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应将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简报、信息、规范性文件等抄送或报备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3.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召开重要会议或举行重大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组织调研论证等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参加。

4.县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对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及监督意见办理答复等,应当按规定时限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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