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2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十)研究提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二)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十三)组织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进行视察和调查,听取有关问题的汇报;
(十四)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五)讨论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以及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和部分委员任免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具体事项;
(十七)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八)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九)讨论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二十)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拟定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的或长期的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全年各次会议的安排意见;
(二十二)听取和讨论有关机关报请许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逮捕或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二十四)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重要事项;
(二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综合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直接确定。 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时,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机构、代表联络室负责人及专职委员一般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临时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办公室应在主任会议召开两日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的送常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