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宝宝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6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吴宝宝同志工作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宝宝同志辞去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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