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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关于接受刘登银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登银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7年6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鉴于刘登银同志工作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刘登银同志辞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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