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在高河举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董晓月主持会议,副主任方茂盛、宗秀丽、陈鑫杰、汪平和委员共30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县政府有关项目融资和PPP项目议案;修订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代表联系制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审议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任命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事项。
县政府县长余学峰、副县长程从春,县检察院检察长江晨,县法院副院长汪增杰,县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高河镇、茶岭镇、金拱镇人大主席及3名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常务委员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熟悉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优先履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认真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履行职务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遵守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出、列席情况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有关建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群众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进行审议,主动发表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各项活动。专职组成人员要服从机关安排,兼职组成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确保参加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活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通过提出询问、质询,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方式,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利于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决定等更好地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应当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其他组成人员分别联系若干名基层代表,并与代表小组和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担任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务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模范遵守国家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应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和建设,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与《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和依托。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召集,每年至少进行2次。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通信、走访与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同代表小组、代表联系,也可委托乡镇人大主席联系代表。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乡镇人大组织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并有计划地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工作。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乡镇联系、走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密切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邀请驻本乡镇的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乡镇人大组织的重要活动,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尊重县人大代表的政治权利,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或反映人民群众对有关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与建议,及时检查督促,并予以答复。认真处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音。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经常保持同代表的通讯联系,及时向代表发送人大工作资料,订阅有关刊物,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反映人大工作动态。
第十一条 乡镇人大应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做好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指导与帮助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本县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与工作情况,根据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与委托,组织和支持他们的活动,重视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三)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实施的重大措施;
(五)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全局性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
(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八)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九)实施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的重大措施;
(十)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十三)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四)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五)撤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不适当的执行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十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八)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前条第三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需要立即实施的,应当就该事项单独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在预算执行中,县本级财政新增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的;
(二)在预算执行中,县人民政府认为必须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或者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民、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而自行作出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四)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责任人员,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通过县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怀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加快“四个强县”建设步伐,圆满完成“十三五”发展规划,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现就加强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政治意识,保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1.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人大工作水平。
2.切实遵循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解决问题。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人大工作、人大代表的特点和优势,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探索创新,注重求真务实。
3.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作用,自觉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使县委的决策和部署,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
4.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监督和支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监督和支持司法机关全面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完善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决议决定,把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跟踪监督检查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
二、强化学习意识,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5.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6.适应人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强的特点,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广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用全局的观点、长远的眼光、辩证的思维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7.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人大工作必备的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的规则和程序,研究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三、强化法制意识,促进人大工作的规范有序
8.严格依法办事。带头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确保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都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制原则。
9.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负责制,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和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多数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或决定。对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坚决维护,督促落实。
10.制定和完善常委会工作制度。修订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党组会议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加强代表工作等方面的制度并认真执行,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四、强化作风意识,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11.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改进信访工作,认真协调和督促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2.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度,丰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并提高活动质量,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为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1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了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掌握社情民意,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要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努力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新发展理念,符合我县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意愿。
14.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工作中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清正、廉洁、高效,树立和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强化职责意识,接受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15.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认真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全县得到统一的贯彻执行。
16.增强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坚持和完善监督公开、代表列席会议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公民旁听会议,使常委会的工作始终处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之下。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县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推动代表工作与时俱进,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维护代表法定权利
1.支持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丰富代表审议方式,鼓励代表畅所欲言。重视代表审议意见的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应认真汇总整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坚持差额选举原则,维护代表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
2.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责任制,促进代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及其办理工作的常态化,落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效能考核机制。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每年选择部分代表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相关工作机构重点督办,代表建议及答复向社会公开,推动代表建议办理从“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县人大常委会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
3.保障代表知情权、知政权。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公布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和工作信息、重要工作报告等。要督促县“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相关情况信息,寄送相关工作资料。
4.落实代表司法保护权。维护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护等各项保障措施,依法查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二、不断提高代表整体素质
5.增强代表培训实效。进一步健全培训制度,夯实代表履职基础。县人大常委会制定每届代表学习培训规划,代表联络室根据规划安排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指导乡镇人大开展代表培训工作,对新当选代表及时开展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基础知识为主的初任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和专题学习。代表集中视察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乡镇人大应组织代表进行相关培训或者学习。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同时更加注重基层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议政水平。
6.推进代表小组建设。县人大代表都应编入代表小组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乡镇人大要继续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建设的指导,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实现代表小组活动有场所、有制度、有计划、有保障、有档案、有实效的“六有”建设目标,切实发挥其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作用。要切实改进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使代表小组活动与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有机结合,与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有关报告、提出议案建议紧密衔接。
7.协助把好代表“入口关”。换届时,指导乡镇人大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把好代表“入口关”。特别是在连任代表的提名上,要注重对代表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群众基础等方面的要求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
三、促进国家机关与代表的联系
8.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定向结对联系县人大代表,并采取多种方式密切与原选区代表的联系;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定向联系基层代表小组,并积极参加该小组活动。
9.扩大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安排代表列席会议;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和重要活动情况,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的工作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建议督办、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
10.健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制度。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密切与代表的联系,每年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11.促进“一府两院”同代表的联系。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依法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联系和安排,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促进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2.建立代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渠道,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措施,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13.搭建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立足基层,依托代表小组活动室建立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乡镇人大要加强对县人大代表小组的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完善代表小组活动场所,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平台;推进代表联系群众的网络平台建设,依托怀宁人大网站公开信息。
14.建立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代表应当充分了解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诉求,并与执行代表职务紧密结合起来。代表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提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15.完善代表履职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为代表履职服务机制,进一步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加强对乡镇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指导,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16.强化代表活动保障机制。代表的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完善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并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适当补贴。代表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17.加强代表工作宣传报道。积极开展以代表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代表依法履职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氛围。促进代表所在单位支持代表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健全代表管理监督机制
18.增强代表法治观念。引导代表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捍卫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并将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谋取私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19.推行代表述职制度。进一步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逐步推行代表述职制度,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一次,并接受评议。
20.完善代表履职档案。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档案,准确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逐步向社会公开。代表在任期内的履职情况作为换届连任提名人选的重要依据。
21.健全代表退出机制。代表不能正常依法履职的,应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具原代表性的,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当及时履行辞去代表职务的法定程序;代表存在法定终止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情形的,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或暂停行使代表职务;代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犯罪事实已查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怀宁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为加快建设“四个强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全县发展大局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向县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作用,自觉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使县委的决策和部署,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
2.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一步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办法,紧扣事关全县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并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促进和保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推进落实。
3.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坚持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工作。
4.依法指导乡镇人大、政府换届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换届选举圆满完成。
二、突出履职重点,切实加强监督工作
5.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情况、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情况、乡镇建设管理工作情况、2017年度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安排听取《科普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报告。
6.强化经济工作监督和预决算审查监督。审议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2016年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6年县级财政决算,审议201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计揭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督促县政府如期完成人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继续开展预算公开评审工作,扩大评审范围。
7.深入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围绕常委会议题、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紧贴实际,创新方式方法,开展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防汛抗旱准备工作、森林防火工作、蓝莓产业发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工作等专题调研和视察,开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工作。
8.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找准重点、把好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加强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及时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口头报告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进一步推进常委会会议询问的常态化,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9.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督促“一府两院”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日常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组织专业人员集中审查,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维护法制统一。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
三、发挥代表作用,支持保障代表履职
10.密切与代表、群众的联系。健全落实常委会负责同志分片联系代表制度、主任会议成员定期走访代表制度和日常代表接待制度,组织县人大代表分批到选区述职,进一步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11.丰富代表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代表初任培训,提升代表的整体履职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小组活动室建设。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或者委托乡镇人大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重视活动成果的运用。
12.做好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及时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代表建议。常委会负责同志领衔督办重点建议,采取上门督办、集中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增强建议办理的实际效果。
四、加强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13.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持之以恒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勤政为民。切实加强机关党建工作,落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理论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水平。始终保持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动各项工作与时俱进。
14.积极推进中心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招商引资、“三城同创”、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
15.提高机关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改进服务工作,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提升机关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16.加强工作联系和交流。密切同各级、各地人大的联系,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我县开展的各项调研、视察、检查等工作。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联系指导,推动县乡人大工作联动,提升全县人大工作整体水平。
17.深化人大宣传信息工作。拓展深度和广度,提高人大宣传信息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初步安排
1月 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
2月 召开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学习会
主任会议:
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章制度
讨论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稿)
3月 举行常委会第1次会议
①任命新一届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②设立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③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规章制度
④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
⑤听取和审议县政府2017年项目融资有关工作
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
4月 举行常委会第2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5月 举行常委会第3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现代农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6月 视察防汛抗旱准备工作
视察食品安全工作
开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7月 举行常委会第4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2016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2016年财政决算和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2016年县本级决算
③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听取县政府关于《科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开展代表重点建议督办工作
8月 视察蓝莓产业发展工作
视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9月 举行常委会第5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情况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④听取和审议县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⑤听取和审议县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10月 视察森林防火工作
视察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工作
主任会议:
听取县政府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11月 举行常委会第6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工作情况的报告
③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揭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听取县政府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开展预算公开评审工作
12月 举行常委会第7次会议
①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2016年度县人大常委会监督意见书办理情况的报告
③初审怀宁县2018年预算草案
④讨论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⑤讨论决定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审查
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会前视察活动
筹备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说明:本表为初步安排,具体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适时调整。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7年3月23日怀宁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江俊杰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佘世俊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孙大庆为县经济和科技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江波为县教育局局长;
吴松林为县公安局局长;
王才水为县监察局局长;
刘俊民为县民政局局长;
程高明为县司法局局长;
郝金龙为县财政局局长;
夏学钟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汪俊友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查文斌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曹 俊为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立新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汪国为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高绍文为县水利局局长;
江厚平为县林业局局长;
程筱宏为县文化委员会主任;
郑陆武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郎长青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三玲为县审计局局长;
陈文彬为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杨 东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三中为县统计局局长。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2017年3月23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方茂盛
副主任委员:何兆旺 何声泽
委 员: 刘苗先 吴江兰(女) 吴宝宝(女)
出列席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人员名单
出席人员(30人)
主 任:董晓月
副主任:方茂盛 宗秀丽 陈鑫杰 汪 平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江海 王应娟 冯 节 华 瑞 刘兰芳 刘苗先
齐正东 江学成 李 飞 李健国 吴江兰 吴宝宝
何兆旺 何声泽 何承玉 汪世东 汪家平 陈国林
郝加根 胡兴年 夏旭灿 董邦明 董学海 詹善宁
潘 静
列席人员(14人)
余学峰 县人民政府县长
程从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汪增杰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 晨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俊杰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劲松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黄字平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郝金龙 县财政局局长
裴卫东 高河镇人大主席
刘建军 茶岭镇人大主席
何继红 金拱镇人大主席
孙爱潮 县人大代表
李月发 县人大代表
汪松山 县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