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1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做好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任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皖人常人〔201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免。
二、拟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供职报告,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书面提交供职报告。
四、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电子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人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五、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颁发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颁发。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后,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后,由县监察委员会在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七、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