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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

 

怀宁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

202011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旨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人大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开展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选工委)牵头负责,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报告履职情况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

县监察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等有关规定精神另行规定。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情况人员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任命人员每届任期内应向县人大常委会至少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任现职不足1年的原则上不纳入当年报告对象范围。

第七条  履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情况;

(四)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情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履职情况报告起草的要求:

(一)要由本人撰写;

(二)履职情况报告篇幅控制在3000字左右,包括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原因以及下一步改进措施,其中工作成绩不超过40%,存在问题和原因不少于30%,下一步改进措施不少于30%

(三)起草完成后,应在本机关、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九条  履职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初审,定稿后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履职报告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每个报告人报告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听取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主持人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人,要依据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做好整改工作,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整改情况,认为必要时,由报告人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经测评仍为不满意的,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履职情况报告的测评结果报告县委,抄送县“一府两院”,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通报相关机关,作为相关机关了解、考察“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二级机构负责人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参照本办法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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