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潘忠苗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潘忠苗同志辞去县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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