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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

(2016年3月10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出、列席情况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应围绕议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和议案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按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监督意见处理结果每年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以全体会议形式进行,如果会议需要,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主持分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相关工作机构或办公室,起草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联名人可视情况提供参阅资料,经有关负责同志审阅后印发。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等。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应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查同意。若部门正职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由副职到会作报告。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工作,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专项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职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满意度测评表或者电子表决方式。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测评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项报告未获通过。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参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测评结果应当载入审议意见书。

每届任期内,县政府组成部门至少受县政府委托报告一次专项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每个部门一般一年只接受一次满意度测评。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印发在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县人大代表测评。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工作评议。在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要求县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并可以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事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出依据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楚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开展调查。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围绕议题认真准备,积极发言。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可以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辞职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电子表决方式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今日怀宁》、怀宁政府网、怀宁新闻网、怀宁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并及时在《怀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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