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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方茂盛副主任调研报告被省人大常委会要情专报采用

  编者按:土地作为乡村的重要资源,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做好土地文章,对乡村振兴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方茂盛就当前农民建房及村庄整治工作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并撰写了《完善农民建房机制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要情专报》采用,现将建议全文刊发,供参阅借鉴。

  完善农民建房机制  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土地作为乡村的重要资源,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做好土地文章,推广“小组微生”模式,对乡村振兴将起到关键性作用。怀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茂盛针对当前农村农民建房现状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房屋占地多,有序建设少。现在的宅基地制度是以成员权为基础,很多村民觉得不要白不要,结果是人不在村庄,地依然占据。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条件的改善,建房成了农民的第一需求,满眼所见楼房鳞次栉比,以往的自然村庄现在多数都连城一片,超标准占地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小洋楼、大围墙,宽出场、窄道路,房屋朝向不一、高矮不同、横七竖八、杂乱无序。偶尔所见,在高大气派的小洋楼旁,几间斑驳破旧的小矮房,形成强烈反差,极不协调。

  2.闲置房屋多,利用起来的少。由于农村人口外流的空心化,致使村庄空置房屋增多。部分村庄关门锁户的有三分之二,好一点的也有三分之一。因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等原因,这些闲置房屋利用率极低,只在春节期间开几天门,平时都是静无人影,门前蒿草丛生。

  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朗。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是归村集体所有还是归村民小组所有。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只有一级经济组织才可承担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责任,农村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一级,而村民小组不是一级组织。二是在农村,经营者常常将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混为一谈,导致对有承包权的土地处置缺乏规范性。三是农民对土地的无偿性使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老房不拆又建新房情况一定程度上存在。

  二、工作建议

  1.从短期来看,要下大力气用经济和法律双重手段才能扭转这一局面。在法律上,只有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责任单位,才能保障对集体土地的有效管理和经济收益。在经济上,对超出省定标准的住宅占地面积,比照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形式,收取一定的费用,既可有效制止占地建房行为,又可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2.从长远来看,要推广“小组微生”模式,加大村庄撤并整治力度。“小规模聚居、组团式布局、微田园指向、生态化建设”,这是源于成都的创新,已经成为一种成功模式。2014年,中农办已把这一做法印发全国。小规模聚居就是村庄撤并,除少数具有特色的村庄通过完善改造适当保留之外,大部分的村庄都可走撤并这条道路。村庄撤并会使建设用地增多,对于这些扩展的建设用地指标,除县内可用之外,多余部分可以出售,增加经济收入。如,江苏盐城的阜宁县抓住灾后重建的契机,大力实施康居工程建设,通过土地增减挂,仅出售建设用地指标就收入18亿元;江苏的睢宁县力度更大,有4个行政村撤并在一起的人口达1.5万人的大社区。通过村庄撤并,可大面积拓展农业用地,提升区域人气,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地方经济,有利于土地资源利用,有利于乡村治理,有利于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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